:某医院通过政府采购平台委托代理机构组织手术室净化系统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项目金额超过400万元。项目结果公告后,发生了质疑投诉,监管部门在投诉处理过程中认为该项目属于与扩建工程相关的净化工程,应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招投标活动。该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开展招投标活动,被财政部门认定为法律适用错误,责令采购人及代理机构进行整改。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法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服务,通过招标方式采购实施政府采购工程和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服务的采购,主要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如依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实施采购,属于法律适用错误,上述案例属于本款情形。
与工程建设不相关的货物和服务采购、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其中,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条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谈判方式采购。
(由公司运营管理部撰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