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专家在评标现场怎样鉴别业绩的真伪?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期间有没有义务核实投标信息的真伪?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也就是说,评标委员会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没有司法鉴定职责和能力,所以没有义务核实投标信息真伪。为避免投标人虚假应标,建议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针对重要的客观评分项增加投标人提供原件核查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投标人应当对自己投标文件真伪负责,如果弄虚作假,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解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