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应当对投标文件中第三方出具材料真实性负责吗?
:需要。
某公开招标项目,中标公告发布后,有供应商对中标单位提供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并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某检测机构颁发的检测报告并得分。经财政部门检测机构发函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发现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检测报告与检测机构实际出具的检测报告不一致。财政部门认定中标供应商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投诉事项成立,并就该事项向中标供应商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中标供应商陈述申辩表示,检测报告确实为该检测机构出具,但其对检测报告真实性并不知情。
供应商应当对投标文件中第三方出具材料真实性负责吗?
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第三方公司并不是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当事人。投标供应商作为投标主体,投标文件均盖有公司公章且应对其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有审慎的审查义务,且投标供应商通常也在投标文件中作出相应的声明承诺。因此,投标供应商应当对投标文件内容和材料负责。
本案例中,财政部门认为中标供应商的陈述、申辩意见理由不成立,后续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由公司运营管理部撰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