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
本招标项目5G超高清科创中心已由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证号:2201-440111-04-01-945111)备案实施建设,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广州市白云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第三方检测及高支模监测服务进行公开招标。
2.1招标项目概况
2.1.1招标项目名称:5G超高清科创中心第三方检测及高支模监测服务
2.1.2建设地点: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道黄边村AB2901077地块
2.1.3工程建设规模:本项目地块可建设用地面积为6063平方米,计划总建筑面积46300平方米,其中计容建筑面积35300平方米,不计容建筑面积11000㎡(最大单体建筑面积约为46300平方米,建筑物限高80米)。主要建设办公商业综合体一栋(有地下室)。(建设内容和规模最终以建设管理部门和规划国土管理部门批复意见为准)。项目总投资约72290万元。本招标项目地基基础设计等级最高为甲级,基坑安全等级最高为壹级,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大于8m(含),搭设跨度大于10m(含),施工每层自重荷载大于10KN/m²(含),集中线荷载大于20KN/m²(含)。
2.2招标范围
2.2.1招标范围及内容:本次招标范围为5G超高清科创中心第三方检测及高支模监测服务,主要包括施工过程中的所有材料设备见证取样检测、主体结构检测、地基基础检测、高支模监测等。(具体以工程量清单、委托人要求及招标过程中发出的相关文件所包含的全部内容为准)。
其他相关服务内容:
(1)与工程所在行政区域的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进行监测工作的协调,申报监测技术成果的审批。保证技术成果能够通过相关部门认可,确保不因监测和建筑物主体沉降观工作影响本工程项目的建设进度、项目竣工验收和在城建档案馆备案。
(2)在进行监测任务的过程中与该工程相关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咨询单位、建设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的协调工作,投标人需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该项协调工作的费用。
(3)监测数据的有关信息如需通过连接系统进行传输报送,投标人需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该项协调工作的费用。
2.2.2服务期限:自本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所有服务项目完成,服务周期必须满足实际施工及验收工作要求。
2.2.3最高投标限价:本次招标总投标限价为人民币2376347.76 元,其中各分项综合单价限价详见招标文件。
注:投标人投标报价超过总最高投标限价或各分项综合单价最高投标限价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3.1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意思表达清楚,投标人代表被授权有效。
3.2投标人(联合体各成员)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独立法人。投标人(联合体各成员)持有有效的工商行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各级政府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按国家法律经营。
3.3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同时具备以下资质:
3.3.1投标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检测范围应涵盖本次招标主要检测内容:见证取样检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且证书在有效期内)。如投标人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检测项目与主要检测内容名称不同,但表达的意思一致也视为满足该项条件。
3.3.2投标人须具备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CMA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或CMA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且在有效期内,认证范围应涵盖本次主要检测内容:见证取样检测、地基基础检测、主体结构检测、高支模监测等)。如投标人CMA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中的项目与主要检测内容名称不同,但表达的意思一致也视为满足该项条件。
3.3.2 投标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专业类(工程测量)甲级资质;
3.4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方)拟委派项目负责人具备工程类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且必须为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方)在职员工。
3.5投标人(联合体各成员)已在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登记企业信息。
3.6投标人已出具按照附件一的内容签署盖章的《投标人声明》(详见附件一)。
3.7 投标人未在以往工程中因不诚信行为或不充分履约行为被本项目招标人书面拒绝投标的(名单详见附件三);
3.8投标人(联合体各成员)近二年(从2020年的1月1日至今)未因以往检测工作中存在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或通报的。
3.9投标人(联合体各成员)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登记。如不同投标申请人出现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10投标人(联合体各成员)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且被限制参加建设工程的投标(具体名单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信用广州”https://credit1.gz.gov.cn/sgs/sgsXkNew公布的“失信黑名单”为准)。 [注:因联合惩戒措施表述存在细微差别,惩戒措施与上文不完全一致但措施内容相同的,也应属于被限制参与相关项目的投标。]
3.11关于联合体投标: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其联合体家数不得超过3家单位,应当在投标登记前组成,并签订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格式详见附件二),且须以承担检测任务的单位为牵头方。若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的资格条件按联合体任务分工进行评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和CMA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以承接检测任务的成员单位为准;勘察资质以承接监测任务的成员单位为准;项目负责人以联合体牵头方为准。联合体应满足以上本公告第3.3点的要求。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应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投标登记截止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参加联合体的各成员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合体投标。出现上述情况者,其投标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将被拒绝。
4. 发布招标公告时间、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发布招标公告时间(含本日):2022年9月29日18时00分至2022年10月24日15时00分。
注:发布招标公告的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
投标人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数字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登录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数字交易平台网站办理网上投标登记手续。按照交易平台关于全流程电子化项目的相关指南进行操作。详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流程电子化项目专章》最新版操作指引。
4.2招标文件的获取: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登录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gzggzy.cn)下载招标文件。
4.3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5. 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开标时间
5.1 递交电子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2年10月24日15时00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数字交易平台(网址:http://www.gzggzy.cn)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5.2递交备用投标文件电子光盘的规定:时间为:2022年10月24日14时45分至2022年10月24日15时00分;地点: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15开标室。(电子光盘需按规定封装。投标人在将数据刻录到光盘之后,投标前自行检查文件是否可以读取。)
5.3开标时间为2022年10月24日15时00分,地点: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15开标室。
5.4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是否有变化,请密切留意交易中心网站中的相关信息。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投标文件评审时间因故推迟的,相关资审信息仍以原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信息为准。
5.5采取电子投标时,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潜在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向招标人书面提出。
异议受理部门:广州市白云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受理电话:020-31217392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政民路17号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www.gzggzy.cn)、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网址:http://zbtb.gd.gov.cn/)和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cebpubservice.com/)发布,本公告的修改、补充,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
8. 招标代理服务费用
本招标项目由中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用。招标代理服务费最终结算金额以实际完成项目的中标价为计费基数按《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收费标准计算后下浮30%计取,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一次性支付。
9.联系方式
招标人:广州市白云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林工、迟工 联系电话:020-31217392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政民路17号
招标代理机构: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联系人:周工 联系电话:020-66341909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515号东照大厦五楼
招标监督机构:广州市白云城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政民路17号三楼
监管电话:020-36680988
附件一:
投标人声明
广州市白云城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本公司就参加 项目投标工作,作出郑重声明:
一、本公司保证投标资格审查材料及其后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的,如我司成为本项目中 标候选人,我司同意并授权招标人将我司投标文件商务部分的人员、业绩、奖项等资料进行公开。
二、本公司保证在本项目投标中不与其他单位围标、串标,不出让投标资格,不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三、本公司不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所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四、本公司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的状态;没有处于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投标资格的处罚期内;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本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没有在投标登记截止时间前三年内被人民法院判决犯有行贿罪的记录。投标登记截止日期前三年内,本公司没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围标串标行为(以行政主管部门或法院或检察院书面认定为准),本公司没有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投标登记截止日期前三年内没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书面认定的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本公司未在以往工程中因不诚信行为或不充分履约行为被本项目招标人书面拒绝投标;本公司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且被限制参加财政投资工程或政府投资工程或建设工程投标;本公司近二年(从招标公告发布年度起逆推2年的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未因以往检测工作中存在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或通报的;
五、本公司已经对投标时拟投入本项目的管理团队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了自查,保证拟投入的所有人员都是本单位正式人员,都在本单位缴纳社保,不存在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买卖租借(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
六、本公司及其有隶属关系的机构没有参加本项目的设计、前期工作、招标文件编写、监理工作;本公司与承担本招标项目施工和监理业务的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本公司与本次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没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本公司与本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七、与本公司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本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包括 。( 注 :本条由投标人如实填写,如有,应列出全部满足招标公告资质要求的相关单位的名称;如无,则填写“无”。)
八、本公司承诺,中标后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相关管理规定。
九、本公司承诺,中标后严格按照合同和招投标文件规定履行义务,并同意招标人将其履行合同、招投标文件义务的履约情况和不诚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由招标人做出的违约责任处理决定等)在招标人网站和建设项目业主网站及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不利后果均由本公司自行承担。
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本声明陈述与事实不符,经查实,本公司愿意接受公开通报,愿意按照《广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穗建规字﹝2019﹞16号)的规定被记录为失信信息,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并自愿停止参加广州市行政辖区内的招标投标活动三个月。
特此声明。
声明企业: (企业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项目负责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注: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方)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须在本声明上签字。若为联合体,声明企业包含联合体全体成员,由联合体牵头方盖章即可。
附件二:
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
投标项目名称:
致:广州市白云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我方决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以上项目的投标,若中标,联合体各成员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我方授权委托本协议牵头方,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参加投标、签署投标资料、提交投标文件,以及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负责整个合同实施阶段的协调工作。
本协议牵头人及联合体成员单位单方签署、盖章确认的本项目投标文件及相关投标资料,均视为联合体成员单位共同编制,联合体成员单位均承认其法律效力,并共同对投标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牵头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分工内容:
联合体成员:(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分工内容:
联合体成员:(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分工内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注:1、单独投标的,无需提交本协议书。
附件三 《被本项目招标人书面拒绝投标的的企业名单》
被本项目招标人书面拒绝投标的的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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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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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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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江门市水电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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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广东德畅工程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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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广东中林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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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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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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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广东省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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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广东省广大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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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广东光中盛集团有限公司 |
|
10 |
广东合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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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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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广东海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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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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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广东宏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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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广州市富华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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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 |
|
17 |
广州建达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03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