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0692-2631ZS047025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中心城区路灯二次节能改造和智能运维项目(二次)
首次公告日期:2026年10月30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原因:采购文件内容更正
更正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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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位置 |
原文 |
更正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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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一、项目概况/4.分包要求/(1)分包范围界定 |
本项目为 EMC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项目主体、关键性工作(项目投资、节能方案设计、能耗监测、节能效益核算、整体运维管理)不得分包;非主体工作(现场路灯改造工程施工、安装调试),如中标人未具备相应资质的,经采购人书面同意后允许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 |
本项目为 EMC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项目主体、关键性工作(项目投资、能耗监测、节能效益核算、整体运维管理)不得分包;非主体工作(现场路灯改造工程施工、安装调试),如中标人未具备相应资质的,经采购人书面同意后允许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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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 1.主要商务要求/付款方式 |
1期:支付比例100%,(一)节能效益费按运营合同年平均电价*年节电总量进行计算,运营合同年第一年不支付,待中山市财政局结算审核后一次性支付。运营合同年第二年起,每季度支付一次,支付比例为该季度的节能效益(按基准电价*年节电总量计算)的80%支付,剩下尾款待中山市财政局结算审核后支付。 运营合同年平均电价:运营合同年12个月电价均值(举例:例如2027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为一个运营合同年,则运营合同年平均电价为该12个月的电价均值)。当年平均电价较基准电价波动幅度在±5%以内(含5%)时,按当年平均电价进行结算;当年平均电价低于基准电价5%时,按基准电价的95%进行结算;当年平均电价高于基准电价5%时,按基准电价的105%进行结算。如出现极端情形(当年平均电价较基准电价波动幅度>20%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另行协商。当节能率低于39.6%(包含本数)时,节电效益费按100%支付中标人;当节能率超过39.6%(不包含本数)部分的节电效益费按4:6的比例分成,其中采购人为4,中标人为6。 节能效益款按年度进行结算,年度结算价=(改造前基准用电量—实际用电量)×当年平均电价。在运营期内,因改建、扩建等原因造成已改造的LED灯具需拆除的,在结算时应就已拆除的灯具按当时期核算出的节电率进行效益费核算,减除该部分改造后灯具的用电部分电费。 改造前基准用电量:改造前道路街巷及绿地各功率类型灯具总功率×11小时×365天为道路街巷及绿地基准用电量;改造前公园路灯各功率类型灯具总功率×5.5小时×365天为公园路灯基准用电量;本项目改造前基准用电量=(道路街巷及绿地基准用电量+公园路灯基准用电量)/(1-5%线损电量)。 实际用电量:以信息化平台统计的实际用电量为准。 若当年累计已支付的进度款金额超过该年度审定的结算金额,超出的部分需在下一季度的进度款中抵扣。若合同能源管理期最后一期应付款不足以抵扣超出部分,中标人应在结算审定之日起30日内,将超出部分足额返还给采购人。 除因不可抗力外的非中标人原因导致额外产生非路灯照明用电的,采购人可以向中标人补偿对应的节能效益费用,计费数据以路灯控制系统或实际发生为准。 (二)路灯维护费 1.路灯维护费按年度进行结算。 2.日常巡查值班费:当月支付的日常巡查值班费=每月日常巡查值班费×95%—当月扣罚费用,年度结算后支付至市财政局结算审核价的100%。当月日常巡查值班费在下一月度支付。 3.维护维修费:维修工程每月累计计量,当月维护维修费经监理单位核准后,按中标人工程结算计量价支付65%,待采购人年度结算初步审核后支付至年度初审价的80%;年度结算后支付至市财政局结算审核价的100%(按实际工程量计算,结算时按每年维修部分中介预算市财政局复审价*中标折扣率*经三方确认实际工程量进行计算,其中每年维修费实际发生额以暂列金额为最高限额)。 4.专项工作费用:专项工作在每项工作完成后,完成的工程量纳入当月维护维修工程量,一同经监理单位核准后,按中标人工程结算计量价支付65%,待采购人年度结算初步审核后支付至年度初审价的80%;年度结算后支付至市财政局结算审核价的100%(按实际工程量计算,结算时按每年维修部分中介预算市财政局复审价*中标折扣率*经三方确认实际工程量进行计算,其中每年维修费实际发生额以暂列金额为最高限额)。 (三)因采购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采购人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为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采购人已经按期支付,无需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四)中标人收款前应向采购人提交等额有效的发票及相关结算材料。否则,采购人有权拒绝付款。 如项目发生合同融资,采购人需将合同款项支付到合同约定收款账户 |
1期:支付比例100%,(一)节能效益费按运营合同年平均电价*年节电总量进行计算,运营合同年第一年不支付,待中山市财政局结算审核后一次性支付。运营合同年第二年起,每季度支付一次,支付比例为该季度的节能效益(按基准电价*年节电总量计算)的80%支付,剩下尾款待中山市财政局结算审核后支付。 运营合同年平均电价:运营合同年12个月电价均值(举例:例如2027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为一个运营合同年,则运营合同年平均电价为该12个月的电价均值)。基准电价为竣工验收前12个月的平均电价,当年平均电价较基准电价波动幅度在±5%以内(含5%)时,按当年平均电价进行结算;当年平均电价低于基准电价5%时,按基准电价的95%进行结算;当年平均电价高于基准电价5%时,按基准电价的105%进行结算。如出现极端情形(当年平均电价较基准电价波动幅度>20%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另行协商。当节能率低于39.6%(包含本数)时,节电效益费按100%支付中标人;当节能率超过39.6%(不包含本数)部分的节电效益费按4:6的比例分成,其中采购人为4,中标人为6。 节能效益款按年度进行结算,年度结算价=(改造前基准用电量—实际用电量)×当年平均电价。在运营期内,因改建、扩建等原因造成已改造的LED灯具需拆除的,在结算时应就已拆除的灯具按当时期核算出的节电率进行效益费核算,减除该部分改造后灯具的用电部分电费。 改造前基准用电量:改造前道路街巷及绿地各功率类型灯具总功率×11小时×365天为道路街巷及绿地基准用电量;改造前公园路灯各功率类型灯具总功率×5.5小时×365天为公园路灯基准用电量;本项目改造前基准用电量=(道路街巷及绿地基准用电量+公园路灯基准用电量)/(1-5%线损电量)。 实际用电量:以信息化平台统计的实际用电量为准。 若当年累计已支付的进度款金额超过该年度审定的结算金额,超出的部分需在下一季度的进度款中抵扣。若合同能源管理期最后一期应付款不足以抵扣超出部分,中标人应在结算审定之日起30日内,将超出部分足额返还给采购人。 除因不可抗力外的非中标人原因导致额外产生非路灯照明用电的,采购人可以向中标人补偿对应的节能效益费用,计费数据以路灯控制系统或实际发生为准。 (二)路灯维护费 1.路灯维护费按年度进行结算。 2.日常巡查值班费:当月支付的日常巡查值班费=每月日常巡查值班费×95%—当月扣罚费用,年度结算后支付至市财政局结算审核价的100%。当月日常巡查值班费在下一月度支付。 3.维护维修费:维修工程每月累计计量,当月维护维修费经监理单位核准后,按中标人工程结算计量价支付65%,待采购人年度结算初步审核后支付至年度初审价的80%;年度结算后支付至市财政局结算审核价的100%(按实际工程量计算,结算时按每年维修部分中介预算市财政局复审价*中标折扣率*经三方确认实际工程量进行计算,其中每年维修费实际发生额以暂列金额为最高限额)。 4.专项工作费用:专项工作在每项工作完成后,完成的工程量纳入当月维护维修工程量,一同经监理单位核准后,按中标人工程结算计量价支付65%,待采购人年度结算初步审核后支付至年度初审价的80%;年度结算后支付至市财政局结算审核价的100%(按实际工程量计算,结算时按每年维修部分中介预算市财政局复审价*中标折扣率*经三方确认实际工程量进行计算,其中每年维修费实际发生额以暂列金额为最高限额)。 (三)因采购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采购人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为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采购人已经按期支付,无需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四)中标人收款前应向采购人提交等额有效的发票及相关结算材料。否则,采购人有权拒绝付款。 如项目发生合同融资,采购人需将合同款项支付到合同约定收款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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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 2.技术标准与要求/附表一:具体技术(参数)要求/四、项目实施改造标准/(二)采用的规范、规程及技术标准(如相关标准已废止,则按国家最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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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总设计标准《智慧城市公共信息与服务支撑平台第3 部分:测试要求》(GB/T36622.3-2018); 《智慧城市技术参考模型》(GB/T34678-2017); 《智慧城市评价模型及基础评价指标体系第1 部分:总体框架及分项评价指标制定的要求》(GB/T34680.1-2017); 《智慧城市评价模型及基础评价指标体系第3 部分:信息资源》(GB/T34680.3-2017); 《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JJ89—2012);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50065-2011 );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15);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017-2018);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 《10KV 及以下变配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运行维护技术标准》(T/CMEA21-2021 ); 国家、省级、市级其他规范标准。 ②灯具设计标准 《固定式通用LED 灯具性能要求》(GB/T34446-2017); 《灯具第1 部分: 一般要求与试验》(GB/T 7000.1-2023); 灯具外壳的防护等级执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 代码)》(GB/T 4208-2017/IEC 60529-2013); 《灯具电镀、化学覆盖层》(QB/T3741-1999); 《灯具第2-1 部分:特殊要求固定式通用灯具》(GB 7000.201-2008); 《灯具瓦楞纸箱包装技术条件》(QB/T1553-1992); 《灯具第2-3 部分:特殊要求道路与街路照明灯具》(GB 7000.203-2013); 《灯具第2-5 部分:特殊要求投光灯具》(GB/T 7000.205-2005) 《普通照明用LED 模块安全要求》(GB24819-2009) (IEC 62031:2018,IDT); 国家、省级、市级其他规范标准。 ③设计原则 技术先进:采用先进的处理、控制、通信配套设备及技术手段; 高可靠性:软硬件均采用技术成熟; 可扩展性强:无线化、模块化结构便于扩容和扩展; 节省投资:系统设备具有高性能价格比; 节省建设时间:采用内置式控制器,系统安装方便、调试时间短。 项目实施简单:采用无线RS433、4Gcat1,免布线快速安装及调试。 节能、节约:智能控制实现节电节能及节约维修管理资源; 标准化:所采用的产品均符合国内外通讯、电气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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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总设计标准《智慧城市公共信息与服务支撑平台第3 部分:测试要求》(GB/T36622.3-2018); 《智慧城市技术参考模型》(GB/T34678-2017); 《智慧城市评价模型及基础评价指标体系第1 部分:总体框架及分项评价指标制定的要求》(GB/T34680.1-2017); 《智慧城市评价模型及基础评价指标体系第3 部分:信息资源》(GB/T34680.3-2017); 《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JJ89—2012);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50065-2011 );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15);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50217-2018;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2013);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运行维护技术标准》(T/CMEA21-2021 ); 国家、省级、市级其他规范标准。 ②灯具设计标准 《固定式通用LED 灯具性能要求》(GB/T34446-2017); 《灯具第1 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GB/T 7000.1-2023); 灯具外壳的防护等级执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 代码)》(GB/T 4208-2017/IEC 60529-2013); 《灯具电镀、化学覆盖层》(QB/T3741-1999); 《灯具第2-1 部分:特殊要求固定式通用灯具》(GB/T 7000.201-2023); 灯具包装技术要求,可参考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T 6544《瓦楞纸板》等; 《灯具第2-3 部分:特殊要求道路与街路照明灯具》(GB 7000.203-2013); 《灯具第2-5 部分:特殊要求 投光灯具》(GB/T 7000.205-2023) 《普通照明用LED模块安全规范》(GB/T 24819-2023) (IEC 62031:2018,IDT); 国家、省级、市级其他规范标准。 ③设计原则 技术先进:采用先进的处理、控制、通信配套设备及技术手段; 高可靠性:软硬件均采用技术成熟; 可扩展性强:无线化、模块化结构便于扩容和扩展; 节省投资:系统设备具有高性能价格比; 节省建设时间:采用内置式控制器,系统安装方便、调试时间短。 项目实施简单:采用无线RS433、4Gcat1,免布线快速安装及调试。 节能、节约:智能控制实现节电节能及节约维修管理资源; 标准化:所采用的产品均符合国内外通讯、电气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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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 2.技术标准与要求/附表一:具体技术(参数)要求/四、项目实施改造标准/(三)节能改造及智能运维实施方案/灯体结构要求 |
2.2.▲产品寿命:投标 LED 路灯及同系列产品,须符合 GB/T 33721?2017 国家标准要求,产品使用寿命不得低于 50000 小时;投标时须提供对应的产品寿命相关认证证书,证书应明确体现产品寿命不小于 50000 小时。有效证明材料:须提供经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备案机构出具的产品认证证书原件扫描件,同时提供该证书在发证机构官方网站的查询页面截图,截图应显示证书状态为“有效”,另附该发证机构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备案信息查询截图,上述资料均需加盖投标人公章,材料不全不予认可。 鉴于LED灯具可靠性试验标准处于更替期,招标公告发布时最新标准尚未实施,投标人可按原标准GB/T33721-2017或者最新标准GB/T 33721-2026进行响应,满足任一版本要求即为符合本项投标响应要求;项目中标后,供货产品须按照现行最新有效版本标准完成相关检测、重新验证并提供对应的检测报告或认证。 |
2.2.▲产品寿命:投标 LED 路灯及同系列产品,须符合 GB/T 33721?2017或者GB/T 33721-2026国家标准要求,产品使用寿命不得低于 50000 小时;投标时须提供对应的产品寿命相关认证证书,证书应明确体现产品寿命不小于 50000 小时。有效证明材料:须提供经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备案机构出具的产品认证证书原件扫描件,同时提供该证书在发证机构官方网站的查询页面截图,截图应显示证书状态为“有效”,另附该发证机构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备案信息查询截图,上述资料均需加盖投标人公章,材料不全不予认可。 鉴于LED灯具可靠性试验标准处于更替期,招标公告发布时最新标准尚未实施,投标人可按原标准GB/T33721-2017或者最新标准GB/T 33721-2026进行响应,满足任一版本要求即为符合本项投标响应要求;项目中标后,供货产品须按照现行最新有效版本标准完成相关检测、重新验证并提供对应的检测报告或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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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 2.技术标准与要求/附表一:具体技术(参数)要求/五、LED储能照明灯具技术要求 |
6. LED储能照明灯具符合GB/T 33721-2017测试标准,在加速度为3g条件下,分别在X、Y、Z 3个方向固定频率各振动10万次,测试后灯具外壳无损坏、部件无松动、灯具无任何安全问题。(提供具有CMA或CNAS标识认证合格的第三方检测报告扫描件)。 鉴于LED灯具可靠性试验标准处于更替期,招标公告发布时最新标准尚未实施,投标人可按原标准GB/T33721-2017或者最新标准GB/T 33721-2026进行响应,满足任一版本要求即为符合本项投标响应要求;项目中标后,供货产品须按照现行最新有效版本标准完成相关检测、重新验证并提供对应的检测报告或认证。 |
6. LED储能照明灯具符合GB/T 33721-2017或者GB/T 33721-2026测试标准,在加速度为3g条件下,分别在X、Y、Z 3个方向固定频率各振动10万次,测试后灯具外壳无损坏、部件无松动、灯具无任何安全问题。(提供具有CMA或CNAS标识认证合格的第三方检测报告扫描件)。 鉴于LED灯具可靠性试验标准处于更替期,招标公告发布时最新标准尚未实施,投标人可按原标准GB/T33721-2017或者最新标准GB/T 33721-2026进行响应,满足任一版本要求即为符合本项投标响应要求;项目中标后,供货产品须按照现行最新有效版本标准完成相关检测、重新验证并提供对应的检测报告或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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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三、评审程序/3.详细评审/技术部分/“▲”重要技术条款响应程度 |
根据投标人对招标文件重要技术条款(“▲”条款)的响应程度进行评分,“▲”条款共10项,完全满足得30分,重要技术条款(“▲”条款)有负偏离或不响应的,每项扣3分,扣完为止。 注:采购需求有要求提供具体证明材料的,需按采购需求要求提供;如采购需求无明确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则以投标人提供的《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响应情况为准,未按要求提供或提供不符合要求的视为负偏离。 |
根据投标人对招标文件重要技术条款(“▲”条款)的响应程度进行评分,“▲”条款共10项,完全满足得30分,重要技术条款(“▲”条款)有负偏离或不响应的,每项扣3分,扣完为止。 注:1、采购需求有要求提供具体证明材料的,需按采购需求要求提供;如采购需求无明确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则以投标人提供的《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响应情况为准,未按要求提供或提供不符合要求的视为负偏离。2、本项目关于投标人所提供的产品检测报告或认证证书等证明材料对产品的功率不限。 |
1、原招标公告附件的“中心城区路灯二次节能改造和智能运维项目(二次)合同书”已更正,具体以更正公告附件的“中心城区路灯二次节能改造和智能运维项目(二次)合同书(2026年11月4日)”为准。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6年11月04日
三、其他补充事项
1.更正公告为原采购公告、原采购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原采购公告、原采购文件相应条款与本公告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公告为准。请供应商务必按照更正后的内容编制投标/响应文件,本公告发布,视同书面通知所有潜在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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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地 址:中山市博爱五路52号
联系方式:0760-8826873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地 址:中山市东区博爱六路28号远洋广场1幢办公楼9楼905号
联系方式:0760-8836193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刘凯珊
电 话:0760-88361935
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2026年11月04日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03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