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垃圾焚烧发电厂改扩建项目焚烧炉采购项目(第二次)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 0692-176B04440393 ]
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称“招标代理机构”)受创冠环保(安溪)有限公司(以下称“招标人”)的委托,就安溪县垃圾焚烧发电厂改扩建项目焚烧炉采购项目(第二次)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有关事项如下:
1、 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安溪县垃圾焚烧发电厂改扩建项目焚烧炉采购项目(第二次)。
2工程规模:额定工况日处理城市生活垃圾750吨(包括含水率40%左右市政污泥35吨),年处理生活垃圾和含水率40%左右城市市政污泥27.38万吨,建设一条垃圾焚烧生产线。焚烧炉的处理能力达到1×750t/d(其中含35t/d干污泥),并且能够在110%超机械负荷情况下长期的连续稳定运行(786t/d城市生活垃圾+35t/d含水率40%左右市政污泥);本文件所列的要求适用于本工程一台垃圾焚烧炉及其辅助设备。
3交货时间:中标人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在20日(日历日,下同)内提供满足初步设计资料,并提供详细的资料提交进度计划供招标方确认,在30日内提供所有的设计资料(含基本设计及详细设计资料)。在270日内完成合同设备的全部到货。
4交货方式:招标人所在国港口交货(CIF),并提供详细的设备材料到货计划。
2、 合格投标人条件
1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除非文另有规定,凡是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或地区(以下简称“合格来源国/地区”)的供货人均可投标。
2投标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招标人为采购本次招标的货物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3只有在法律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机构的供货人才能参加投标。
4投标人在中国境内应具有至少一台同类产品业绩(同类产品业绩指:单台规模500吨/日及以上成功运营的炉排垃圾焚烧炉)。
注明:要求提供全部采购合同汇总表(含用户联系人电话)及与其对应的各个合同清晰复印件(含规模及签订时间的双方签字盖章页等),如调查业绩不实将导致废标并没收投标保证金。
3、 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
本项目采用网上注册报名,投标供应商在购买招标文件之前,登陆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gdebidding.com)进行网上注册报名登记,具体流程操作见网站“投标人自助——操作指南”的对应栏目,网上注册相应准备资料如下: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彩色扫描件、管理员授权委托书彩色扫描件。
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在网上注册成功后方可报名购买招标文件,购买方式:网上购买(须现场提交资料并经采购代理机构审核通过)。
网上注册及购标操作相关疑问可咨询我司电子商务部,客服电话:020-66341904。
招标文件发售时间:2017年11月10日至2017年11月29日(截止至2017年11月29日17时止);标书款支付方式电汇或网上支付,不接受现金,售后不退。注:我中心只开具对应金额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
1递交时间:2017年11月30日9:00~9:30时(北京时间)。
2递标截止时间:2017年11月30日9:30时(北京时间)。
3递交地点:广州市东风中路515号3楼(东照大厦)第305开标室。
5、 投标保证金
所有投标人都必须提交一份金额为(美元)$95418元的投标保证金或保函。投标保证金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到达招标代理机构帐户上。投标保证金的有关事项按投标人须知的相关规定执行。
6、 兹定于下列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
1开标时间:2017年11月30日9:30时。
2开标地点:东风中路515号3楼(东照大厦)第305开标室。
7、 其他说明
1各投标人的资料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如发现有虚假、隐瞒情况者,招标人将取消其投标资格。
2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将不负责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和递交投标文件所发生的任何成本或费用。
8、 招标代理机构所在地和通讯
名称: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网 址:www.gdebidding.com
开户行名称: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标书费、服务费开户银行: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专用账户,保证金不可汇入此帐号)
账户:44001863201053034613 邮 编:510045
电 话:020-66341792、66341720、66341984、66341857(如电话无人接听,请将有关问题发至邮箱,我司会及时回复)
传 真:020-66341796
联 系 人:吴先生、董先生、李先生、张先生 电子邮箱: pdf628@126.com
地 址:广州市东风中路515号5楼(东照大厦)
招 标 人:创冠环保(安溪)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二O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0382号